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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老鼠倉將受到哪些處罰?歷史上有哪些案例?

老鼠倉將受到哪些處罰?歷史上有哪些案例?

老鼠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益輸送,讓資金能夠在相對低位買入籌碼,使成本低于市場上大部分的投資者,老鼠倉屬于違法行為,被市場的投資者所不恥。2006年將老鼠倉行為列入刑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老鼠倉原理

一般是基金公司或者從業人員利用行業優勢,提前知道內部消息后在低位買入籌碼,并且通知其他親朋好友一起參與買入的行為。待股價開始拉升上漲后,實現高位套利。

另外一種是利用資金優勢,在盤中快速打底價格,讓利益方在低位買入籌碼的行為。這種手法,在K線圖上一般會留有很長的下影線。

歷史上的老鼠倉案件

2014年12月9日,更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 *** 息交易案提出抗訴。案發前馬樂系博時基金經理,其涉嫌利用非 *** 息進行股票交易,非法獲利1883萬元,2014年初被深圳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該案被稱作國內更大老鼠倉案。

有機會建老鼠倉的一般都是證券從業人員和基金經理,“老鼠倉”問題將危及其生存根基,更應該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法律專家建議:對基金經理人如此違規行為應與學術造假抄襲一樣嚴肅處理,一經發現,監管部門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市場禁入,并罰沒所得。

最后

老鼠倉利用資金優勢和業內消息優勢謀取非法利益,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不要為了一時謀取非法利益而換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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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倉很隱晦,收到最多的是譴責!中國私募一哥徐翔,就是案例。

證券法之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修正案(七)也明確了對老鼠倉行為的嚴厲打擊,法案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根據這一條款,“老鼠倉”行為當事人可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老鼠倉(Rat Trading)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券商是莊股中的主力隊員,利用自身具有融資的天然優勢,從社會各方面融入大量資金坐莊拉升股票。坐莊本來是為了賺錢盈利的,但券商坐莊很少有真正賺錢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倉的老鼠倉蜂擁出貨,券商又在高位接盤。這樣的結果就是券商虧損累累,老鼠倉賺個缽滿盆滿。這便是當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現行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對私募基金“老鼠倉”的監管規則,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既適用于公募基金,也適用于私募基金。同時,《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未 *** 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第四十條特別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處罰。《證券投資基金法》之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罰則既適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也適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國內更大“老鼠倉”案、深圳“老鼠倉”之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原博時精選基金經理馬樂因利用自己擔任基金經理所掌握的未 *** 息,非法進行股票買賣,被控犯有利用未 *** 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審進行了2個小時,馬樂全盤認罪。

庭審披露了馬樂在長達2年時間里是如何操縱“老鼠倉”,非法獲利1883萬余元。2014年2月21日開庭的“老鼠倉”案主角馬樂年僅32歲,曾因臨危受命將博時精選基金扭虧為盈成為基金業的風云人物,但在2013年7月,馬樂因涉嫌操作“老鼠倉”案發。經查,馬樂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2年多時間里,非法操作“金某”、“嚴某進”、“嚴某雯”3個股票賬戶,先于基金股票低價買入,又先于基金股票賣出,買入與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只,買入與賣出金額雙邊成交金額共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883萬余元,利用基民資金為個人股票“抬轎”,即典型的“老鼠倉”,被檢察機關以利用未 *** 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對老鼠倉的處罰主要依據以下法規:

之一,《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買賣該證券、泄露信息的,“責令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處罰;沒有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刑法修正案》中還規定老鼠倉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 做為證券行業的監管部門,根據老鼠倉行為的具體情況做出處罰決定。

歷史上有多起老鼠倉事件,如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王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獲取公司股票投資信息,然后使用親屬賬戶進行證券交易。重慶中院判決,王某獲刑六年六個月,判處罰金900萬元,違法所得1770余萬元全部沒收。

還有博時基金原基金經理馬樂、交銀施羅德原基金經理李旭利等老鼠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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