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鄉鎮事業單位成績

重慶市鄉鎮事業單位考試考核總成績計算 ***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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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試科目為公共科目+綜合面試的崗位:總成績=(《職業能力傾向測驗》+《綜合應用能力》)

÷3x50%+綜合面試x50%。

2.考試科目為公共科目+專業技能測試+綜合面試

的崗位:總成績=(《職業能力傾向測驗》+《綜

合應用能力》)÷3x50%+專業技能測試x25%+

綜合面試x25%。

總成績采取百分制計算,四舍五入后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數。

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及事故處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處理農業機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農村農副產品加工、農用運輸與農業工程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及其設備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作業、行駛、停放時,因駕駛、操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違章行為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傷亡或機具、物品損毀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處理農業機械事故,以及與農業機械駕駛、操作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是本轄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和區、縣(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設置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關)具體負責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駕駛(操作)人員考核、牌證核發、違章處罰和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理。

鄉、鎮農機站在當地 *** 領導下,受區、縣(市)農機監理機關委托開展農機安全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及其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做好農機監理機關的定編定員工作。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必須由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進行專業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第二章 農業機械及作業的安全管理第八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各類農用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各型拖拉機等農用運輸機械,應在購置之日起二十日內,持產品合格證和推廣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手續,到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關注冊登記,領取牌照和有關證件。

農業機械轉籍、過戶后,應在十五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異動手續。第九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由農機監理機關按規定進行年度技術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投入使用。第十條 農業機械必須經常進行保養。作業前,應認真檢查,達到良好技術狀態。農業機械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業機械行走作業,牽引(懸掛)連接裝置應牢固可靠,牽引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必須采用硬連接裝置,農業機械行走時,嚴禁違章搭乘載人;

(二)農業機械在易燃區作業時,必須有防火設施;

(三)農業機械及作業場所的危險處應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四)從事有可能被運轉機械絞碾傷害的作業,不得戴手套、拴圍腰,女工必須戴防護帽,發辮不得外露,不得穿裙子。嚴禁無關人員進場自行操作或進入非安全作業區;

(五)從事農業機械藥物植保作業,必須穿戴防護用品,熟悉藥劑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 *** ,傷口未愈人員、哺乳婦女、孕婦不得參加植保作業;

(六)易燃、易爆物品作業現場,嚴禁煙火。第三章 駕駛、操作人員管理第十一條 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人員必須服從農機監理機關的管理,參加農機安全組織,接受安全教育。第十二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經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關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操作證后,方可駕駛、操作相應的農業機械。

駕駛農業機械的人員,年齡不得小于十八周歲。第十三條 學習駕駛員應當在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關辦理學習駕駛證,在教練員指導下駕駛,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方可按報考車型單獨駕駛。第十四條 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按規定時間接受審驗,審驗不合格的,須參加補審。未參加年審或者補審仍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第十五條 駕駛證和操作證遺失或損壞的,應申請原發證機關補發。

農業機械駕駛員調離本監理轄區,或在本監理轄區內單位、地址發生變動,應在三個月內持有關證明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轉籍、變更手續。

駕駛員增駕或操作人員改操作其他機類的,須經原發證機關考核,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六條 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員應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操作人員應隨機攜帶操作證、準用證:

(二)不得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三)不得駕駛無牌無證或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四)不得將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

(五)不得出借、挪用農業機械牌照、行駛證、駕駛證或操作證;

(六)不得使用無效證件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農機證,怎么考?就是開拖拉機的駕駛證,都考什么科目,報名費多少錢?

拖拉機的駕駛證是在農機局辦理的,費用以當地農機局公示為準。

考試科目有:

(一)科目一:理論知識考試;

(二)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三)科目三:田間作業技能考試;

(四)科目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農機證相關制度規定:

根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

第十二條初次申領拖拉機駕駛證,應當向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應當向所持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除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拖拉機駕駛證。

第十四條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拖拉機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在申請人預約考試后30日內安排考試。

第十五條拖拉機駕駛人考試科目分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和機械常識、操作規程等相關知識考試;

(二)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三)科目三:掛接機具和田間作業技能考試;

(四)科目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第十六條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后一科目考試。其中科目三的掛接機具和田間作業技能考試,可根據機型實際選考1項。

第十七條考試科目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一。其中,科目一考試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農業部制定,省級農機監理機構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第十八條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拖拉機駕駛技能準考證明。

拖拉機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2年。申領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試。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g駕照、百度百科-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重慶市]重慶農機職稱考試試題,農機中級職稱考試試題

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構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施,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提灌機械和運輸機械。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駕駛、操作農業機構的人員,以及與農業機械作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市、區(市)縣人民 ***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是本轄區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并受公安部門委托,對農用運輸機械及駕駛員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鄉、鎮農機站在當地 *** 領導下,受縣級農機監理機關委托開展農機安全工作。

村、社可根據需要設置專(兼)職農機安全管理人員,在鄉、鎮農機站指導下開展工作。第五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應當立足農村、農業,遵循有利于農業勞動者生產、生活和確保安全生產的原則。第六條 農機監理機關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農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普及農業機械安全知識,推廣農業機械安全技術;

(三)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核發、審驗證照以及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牌證管理;

(五)處理農機事故;

(六)依法查處違反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七條 農機監理人員掛* 公務,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件,著裝整潔,佩帶國家統一的標志,文明執法,接受群眾監督。第二章 農業機械及作業的安全管理第八條 農業機械的技術狀態應當符合農業機械作業的安全技術條件。

禁止生產未經鑒定或者鑒定不合格、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其零配件,禁止拼裝農業機械。

擁有、使用、修理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農業機械進行改裝改型。確需改裝改型的,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對符合要求的,農機監理機關應當及時核準。第九條 農業動力機械、運輸機械實行牌、證管理。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在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關或受其委托的單位申請登記,經檢驗合格,核發牌、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轉籍、過戶、報廢應按規定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由農機監理機關按規定進行年度技術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開展作業。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和農業生產的需要,由農機監理部門進行抽檢。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行走作業時,只準牽引一組作業機械,連接裝置應牢固可靠。大型農業機械通過人多或危險地段,應當有人擴引指揮。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的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規章。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設備安裝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應當基礎牢固、便于安全操作。外露傳動部件應當設置安全罩,危險部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

電器設備線路的安裝和維修。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戶外變壓、配電場地應有固定的遮欄。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場院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配備滅火器材;

(二)作業區內禁止煙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漏油、漏電的農業機械作業;

(四)內燃機排氣管上應當安裝防火罩。第三章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管理第十五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或操作證后方可駕駛、操作。第十六條 學習加強員應當在教練員指導下駕駛。實習駕駛員可以按報考機型單獨駕駛。第十七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的時間接受年度審驗,未經審驗或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第十八條 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應當攜帶駕駛、操作證;

(二)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操作證;

(三)不準駕駛、操作與駕駛證、操作不相符合的農業機械;

(四)不準將農業機械交給沒有駕駛、操作證的人駕駛、操作;

(五)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七)串有妨礙安全作業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的情況下不準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八)清除雜物、排除故障,應當在停機或者切斷動力后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