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改辦2022年職稱評定
重慶市職稱改革辦公室印發《重慶市2022年職稱申報評審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于11月啟動2022年職稱評審工作,重慶各類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在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且符合相應申報條件的人員,以及自由職業者、轉業擇業 *** 干部都可以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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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專業技術人員來說,申報職稱時除了工作業績、學術論文,繼續教育學時也不可忽略。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繼續教育學時與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和職稱評定等息息相關,所以專技人員在申報職稱時一定要完成本年度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來源:重慶市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
■新聞鏈接
問:專技人員需要學習什么?完成多少學時?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于90學時,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學時,專業科目不少于60學時。
問:專技人員可以在哪里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公需科目學習采取線上培訓的方式,專業科目學習也可以通過遠程教育完成。專技人員可以通過重慶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 *** 培訓入圍備案學習平臺重慶人社培訓網()進行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的學習。在重慶人社培訓網平臺提供的學習內容中修完學時即可認定為完成當年的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問:專技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流程?
(一)注冊/登錄
進入重慶人社培訓網),進行注冊或登錄。
(二)選課學習
1.在在線學習中心一欄選擇公需科目/專業科目進入。
2.選擇對應年度公需科目/專業科目培訓,購買并進行學習。
3.學習完成可在線查看、下載和打印培訓證書。
問:學習過程遇到問題怎么辦?
遇到問題請聯系重慶人社培訓網:
(一)帳號注冊、登錄、證書打印問題咨詢:400-023-9229,按1選擇登陸注冊問題。
(二)政策咨詢:400-023-9229,按2選擇政策咨詢。
(三)學習進度等學習過程技術問題咨詢:400-618-7500,按2選擇售后服務。
職稱評審中,如果有異議,是否可以申請復議
由于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如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答復有異議,申請人可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書面補充意見并提供補充證據(如果有補充證據的話);也可口頭陳述,由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當場記錄。
建議直接提交書面補充意見,避免遺漏事項和時間上的浪費。
重慶職稱評定條件及流程
重慶職稱評定條件及流程如下:
條件:
博士: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6個月。
工程類碩士: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碩士/雙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本科/學士學位:畢業滿5年,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大專:畢業滿7年,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中專:無參評資格。
流程:
1、市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員:個人——所在單位——單位主管部門——評委會。
2、區縣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員:個人——所在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區縣人力社保(職改)部門——評委會。
3、非公單位人員、流動人員、自主擇業軍隊干部:
(1)檔案在重慶重慶職稱評定復議制度的。個人——所在單位——人事 *** 機構——人事 *** 機構所在地區縣人力社保(職改)部門——評委會。
(2)檔案在異地重慶職稱評定復議制度的。個人(持異地查檔記錄)——所在單位(與參保單位一致)——參保地區縣人力社保(職改)部門——評委會。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有關規定,其中,工作單位、檔案存放均在重慶的,須有1年以上社保繳費記錄(市內外可連續計算);工作單位在重慶、檔案在異地的,須在重慶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參保記錄為準);工作單位在異地、檔案在重慶的,須在重慶存檔1年以上(以存檔記錄為準)。
教師職稱評定能否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因為職稱評定具有行政行為必然要產生的相應法律效果,即直接影響或決定相對人的權益或教育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這正符合或緊扣行政行為的概念──“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二、職稱評定具有行政行為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等行政行為的效力屬性。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復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1、對人民 *** 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2、對地方各級人民 *** 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2)授權關系中的管轄;(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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